(纳尔)卷。 13 号1-2 / 2002 年 1 月至 3 月 [ IPO 办公室命令编号。 40-02,2002 年 5 月 28 日,2002 年 5 月 28 日] 修订商标条例补充注册 鉴于,第 8293 号共和国法案,也称为菲律宾知识产权法典 (IP Code),废除了补充注册;鉴于,在补充注册簿中注册商标的申请是被允许的,并且符合在知识产权法典生效之前颁发注册证书的要求;但是,上述申请的注册证书在知识产权法典生效后被扣留;鉴于,有必要修改商标条例的最终条款,特别是第 3.6 节,以承认在知识产权法典生效时已经存在的权利;特此将商标条例第 3.6 条修改为:第 3.6 条。 (a) 废除补充登记册。 — 根据《知识产权法典》中宣布的国家政策,知识产权局应努力颁发在侵权和其他案件中经得起审查的注册证书。考虑到 (i) 根据第 166 号共和国法不能在主登记簿上注册的商标或商号可在补充登记簿中注册; (ii) 不能在上述主要注册簿上注册的商标或商号不能根据《知识产权法典》进行注册; (iii) 补充登记册已被《知识产权法典》废除,所有在《知识产权法典》生效前在补充登记册中注册的申请均应按照《知识产权法典》进行审查,而此类申请不符合《知识产权法典》的注册要求IP 代码将被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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