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守则[SEC 备忘录通函编号2,S. OF 2002,2002 年 4 月 5 日]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2年04月05日
(纳尔)卷。 13 号1-2 / 2002 年 1 月至 6 月 [ SEC 备忘录通知编号2, S. OF 2002, APRIL 5, 2002, April 05, 2002 ] 公司治理准则 根据国家政策,积极推进公司治理改革,增强投资者信心,发展资本市场,助力公司实现高速持续增长2002 年 4 月 4 日,委员会在其 2002 年系列第 135 号决议中批准了本准则的颁布和实施,该准则适用于证券已注册或上市的公司,作为受让人的公司委员会和上市公司的许可/执照和二级特许经营权。本守则也适用于证券已注册或上市的在菲律宾经营的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或子公司。 I. 定义 A. 董事会——指行使根据公司法成立的所有公司的公司权力的合议机构。它开展所有业务并控制或持有此类公司的所有财产。 B. 公司治理——指公司的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确保管理层在日益全球化的市场竞争中提高公司价值的系统。 C. 独立董事——指公司、其母公司或子公司的高级职员或雇员以外的人,或与公司有任何关系的任何其他个人,这些人会干扰独立判断以履行其职责导演。这意味着除了董事的费用和股权外,他应该独立于管理层,并且不存在任何可能严重干扰其独立判断的业务或其他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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