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聘用公立学校教师的指导方针的澄清[DEPED 备忘录 NO. 40, S. 2002, 2002 年 3 月 6 日]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2年03月06日
(纳尔)卷。 13 号1-2 / 2002 年 1 月-3 月 [ DEPED 备忘录 NO. 40, S. 2002, MARCH 6, 2002, March 06, 2002 ] 对《公立学校教师聘用指南》的澄清 为供有关各方参考和指导,以下是对《公立学校聘用指南》的澄清通过 2002 年第 2 号教育部令颁发的教师: 1. 未收到 LET 评级报告的教师申请者可以提交来自中国的证明,以证明他已通过让。证书应说明考试日期、获得的等级以及是初级还是中级。他还应提交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宣誓表存根或显示其执照号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证明。 2. 要确定申请教师的学业成绩是平均还是高于平均水平,请参阅记录的成绩单,其中标明了平均/高于平均水平的成绩。 3. 教学经验可能处于临时或永久状态,可能来自公立或私立学校。 4. 实践教学不是任教的必要条件。 5. 校长准备的排名表应直接提交给学区总监,无需通过公立学区总监。 6. 从不在认可学校名单(附件 B、B-1 和 C,DepEd Order No. 2, s. 2002)的学校毕业的教师申请人不得获得教育认可等级的分数. 7. 附件 B-1 中列出的机构,无论其在附件 B 中的认证级别如何,均具有 III 级认证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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