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修订的 1978 年 STCW 公约第 III/2 条第 2.2 段规定的经批准的首席工程师和第二工程师培训课程的实施指南[MTC 第 4 号决议] 4, S. OF 2002, 2002 年 2 月 21 日]
(纳尔)卷。 13 号1-2 / 2002 年 1 月至 6 月 [ MTC 决议编号。 4, S. OF 2002, February 21, 2002, February 21, 2002 ] 经修订的 1978 年 STCW 公约第 III/2 条第 2.2 段规定的批准的首席工程师和第二工程师培训课程的实施指南鉴于,根据经修正的 1978 年 STCW 公约第 III/2 条第 2.2 款,在主推进装置为 3,000 千瓦或以上的主推进机械驱动的船舶上,每位获得轮机长和大管轮证书的候选人应完成经批准的教育和培训,并且符合 STCW 规则第 A-III/2 节规定的能力标准;鉴于,海事培训委员会根据第 12 号决议,S-2000 采用 IMO 示范课程 7.02 作为经批准的管理级轮机员培训标准,可酌情进行调整;鉴于,成立了一个技术工作组 (TWG) 来审查并提出必要的修订或调整建议;鉴于邀请了一个独立小组,该小组由经验丰富的首席海洋工程师和其他未参与技术工作组的工程领域执业专业人员组成,对调整后的课程进行审查并提供意见;鉴于,经过一系列审查和协商,最终课程结构已达成共识;鉴于,考虑到全面实施经修订的 1978 年 STCW 公约,迫切需要实施课程计划;现在,因此,考虑到上述前提,决定:1。...
经修订的 1978 年 STCW 公约第 III/2 条第 2.2 段规定的经批准的首席工程师和第二工程师培训课程的实施指南[MTC 第 4 号决议] 4, S. OF 2002, 2002 年 2 月 21 日]pdf预览版经修订的 1978 年 STCW 公约第 III/2 条第 2.2 段规定的经批准的首席工程师和第二工程师培训课程的实施指南[MTC 第 4 号决议] 4, S. OF 2002, 2002 年 2 月 21 日]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