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抽样样品和制作样品的原材料处理指南[BOC 海关行政令第10-2003]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3年07月28日
(纳尔)卷。 14 号2003 年 7 月至 12 月 3 日至 4 日 [ 中国银行海关行政命令编号10-2003,2003 年 7 月 28 日] 反抽样样品和制造样品的原材料处理指南 I. 目标 1. 加快反抽样样品和制造样品的原材料的清关。 2. 对此类货物进行必要的控制和监控,以防止滥用其关税/免税特权。 3. 使菲律宾制造商/出口商和我们的非传统出口产品在世界市场上更具竞争力。二、范围 本订单适用于以下进口: 1. 为谈判/敲定订单/供应合同,需要对样品或模型进行反抽样以估算样品产品的成本。 2. 将原材料制成成品进行抽样和质量评估,作为谈判/获得订单/供应合同的必要条件。三、一般规定 1. 处理 根据本命令第 II 节允许的进口应被视为属于第 2 节的范围。 1978 年关税和海关法典 (TCCP) 的第 105 条,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免缴关税和税款从海关监管中释放:进口商根据菲律宾法律注册为制造样品的产品制造商或从事该产品贸易的贸易公司;湾。确实需要反样或制作样品以获得订单或成交; C。外国买家已正式表示有兴趣购买将为其制作样品或反样品的产品;和 d。没有迹象表明进口商滥用了进口样品的关税/免税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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