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向董事会提交任何申请之前,在陆路运输办公室 (LTO) 注册全新单元[LTFRB 备忘录通函编号2004-024]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4年08月17日
(纳尔)卷。 15 号2004 年 7 月 3-4 日 - 2004 年 9 月 [ LTFRB 备忘录通知编号2004-024,2004 年 8 月 17 日] 在向董事会提交任何申请之前,在陆路运输办公室 (LTO) 注册全新单元 根据董事会的监管权力发行、修订、修订、暂停和/或取消《公共交通便利证》或《机动车辆公共陆路交通服务经营许可证》,并规定相应的条款和条件,现责令所有拟经营全新单位的请愿人/申请人先行登记。与陆路运输办公室 (LTO) 联系并获得相应的车牌号码。董事会不得对未注册单位的申请/请愿采取行动。因此,所有其他版本或与本协议不一致的部分,将被相应地修改或取代。根据 1992 年 10 月 9 日第 11 号总统备忘录通告,本通告应在向 UP 法律中心提交三 (3) 份副本后十五 (15) 天生效。如此命令。采用:2004 年 8 月 17 日(新加坡元) MARIA ELENA H. BAUTISTA 主席(新加坡元) FELIX S. RACADIO 董事会成员 资料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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