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15 号2004 年 7 月 3-4 日 - 2004 年 9 月 [ DOE 部门通知编号DC 2004-06-006, June 18, 2004 ] 根据“2001 年电力行业改革法案”第 59 条及其实施规则和条例规定合格第三方的资格标准国家确保并加速国家的全面电气化;鉴于,第 9136 号共和国法案第 59 条,也称为“2001 年电力行业改革法案”或“EPIRA”,已向其他合格第三方 (QTP) 开放在偏远和不可行的地区提供电力服务,特许分销公用事业公司无法提供服务;鉴于,根据“EPIRA”或“EPIRA-IRR”实施规则和条例 (IRR) 第 13 条,能源部 (DOE) 的任务是发布关于如何鼓励私人资本流入和其他各方可以参与传教电气化发展计划 (MEDP) 中规定的传教电气化项目的方式;鉴于,根据 EPIRA-IRR 第 14 条,DOE 应制定标准来确定可能参与向偏远和不可行地区供电的 QTP,其中可能包括财务、技术、环境和其他绩效指标;鉴于,美国能源部认为通过创造有利于私营部门投资和参与并鼓励技术转让和研发的市场环境来扩大其农村和传教士电气化方法是适当的;因此,现在,为了并考虑到上述场所,美国能源部特此颁布以下指导方针,规定了确定可能被授权参与政府传教电气化计划的 QTP 的资格标准,如 EPIRA 和它的内部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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