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15 号2004 年 7 月 3 日至 4 日 - 2004 年 9 月 [ GSIS 决议编号。 152,2004 年 6 月 29 日] 修订电子卡现金垫款政策指南,批准副总裁(政策和计划管理办公室)建议的电子卡现金垫款政策指南的修订,以及副总裁办公室(投资办公室)负责人,特别是关于保单的“净收益和每月分期付款”条款,如下: 1. 应从总收益中额外扣除 P10活跃成员和养老金领取者的金额。 P10 将支付打印和邮寄信件给会员的费用,通知他们现金垫款的收益已记入他们的电子卡。 2. 因此,活跃会员的现金垫款净收益应为总金额减去服务费 (P50)、CARI (P80) 和 P10 或 P4,860.00 的邮寄费。对于养老金领取者,净收益应为总金额减去服务费 (P50) 和邮寄费 (P10),所得净收益为 P4,940.00。 3. 每月分期付款保持在 P188.89。采用:2004 年 6 月 29 日 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电子卡预付现金政策指南的修订[GSIS 第 10 号决议。 152]pdf预览版电子卡预付现金政策指南的修订[GSIS 第 10 号决议。 152]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