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监会发布医疗代表/详细信息注册指南07, 2004 系列]
(纳尔)卷。 15 号2004 年 7 月 3-4 日 - 2004 年 9 月 [ 中国药监会第 3-4 号决议07,2004 年系列,2004 年 1 月 29 日] 颁布向药房委员会注册医疗代表/详细信息的指南12 R.A.第 5921 号规定如下: “第 12 节。详细要求、资格和费用。- 任何应被任何制药或药物实验室或其他医疗、牙科药物、生物和兽医产品制造商以及分销商雇用为详细人员的任何人,上述产品的经销商或批发商,直接或间接在菲律宾开展业务,应要求在每年年初向其受雇的药房委员会注册。注册申请人最好是,药学院的毕业生。注册时应缴纳 150.00 比索的初始费用,之后每年收取 15 比索的续订费用。在支付上述费用后,应向申请人颁发适当的证书。(这些特殊规定现已被 1998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 98-560 号系列所取代,其中规定了 P200 的费用。和 P100 的原始注册费和年度许可费伊尔曼,分别)。本节所指的药品企业有责任要求其雇用或将要雇用的细节人员拥有本节规定的药房委员会颁发的必要证书。就本节而言,细节员是代表药物、生物制品和设备的任何正式授权的制造商、经销商、分销商、代表或批发商的人,其主要职责是介绍或重新认识一种或多种准备、分销或制造的产品由所述制造商、经销商、分销商、代表或批发商向医生、牙医、药剂师、兽医或任何其他有资格的人员提供,并通过描述其用途、成分、作用、剂量、给药、禁忌症、优势来构成其促销计划的一部分以及与所述产品相关的其他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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