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报告指南和程序[LTO 备忘录通告 776-2006]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6年08月10日
(纳尔)卷。 18号2007 年 1 月 1 日 - 3 月 [ LTO 备忘录通告 776-2006,2006 年 8 月 10 日 ] 销售报告指南和程序 报告到达该办公室,区域办事处运营部门的 MAIDRS 部门不再要求经认可的经销商报告其销售情况定期。取而代之的是,在机动车登记之前,购买者/最终用户前往区域办事处运营部门的 MAIDRS Sec. 并向 CSR 出示销售发票,该发票随后由销售评估中指定的人员进行验证。经认证的销售发票随后成为机动车辆初始登记中的强制性文件要求之一。这种做法违反了现行的 LTO 法律、规则和条例,具体如下: 1977 年 10 月 6 日第 33 号 MC 的 B 项规定,“”每个机动车辆经销商作为代理销售一辆或多辆汽车库存、销售或以交易为目的处理的汽车品牌、款式、种类的,还应提交第 1 款规定的经销商报告。 2,特此。”秒。 BP Blg. 5 (c) 1980 年 6 月 2 日的第 74 号,其中规定“经销商应向陆路运输署署长提交有关机动车辆的销售或转让或任何其他交易的报告”;秒。 1984 年 7 月 23 日的第 84C-DIR-013 号通告第 3 条规定,“登记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对商业销售发票发出任何确认,除非在其记录/档案中有提交的现有库存和销售报告由组装商、制造商或进口商视情况而定,并且销售发票必须附有销售证明以及相应的发动机和/或底盘编号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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