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东盟工程服务互认安排的规章制度——专业农业工程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工程委员会决议03, S. OF 2007]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7年08月31日
(纳尔)卷。 18号2007 年 10 月 4 日至 12 月 [中国农业工程委员会第 4 号决议] 03, S. OF 2007, August 31, 2007 ] 实施东盟工程服务相互承认安排的规则和条例 - 专业农业工程服务 鉴于文莱达鲁萨兰国政府、柬埔寨王国政府、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东南亚国家联盟(以下统称“东盟”或“东盟成员国”或单独称为“东盟成员国”)于 2005 年 12 月 9 日签署了东盟工程服务互认安排,其中涵盖专业农业工程服务;鉴于,根据第 8559 号共和国法案,农业工程实践在菲律宾是一个得到广泛认可和确立的专业,也称为“1998 年菲律宾农业工程法案”;鉴于,《东盟工程服务互认安排》第 4.1.6 项规定了东盟成员国专业监管机构的职责,其中之一是制定规则和法规以实施该安排;鉴于,农业工程委员会和专业监管委员会在《东盟工程服务互认安排》附录 I 中称为专业监管机构,根据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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