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修订的官员定义[BSP 通告编号562,第2007]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7年03月13日
(纳尔)卷。 18号2007 年 1 月 1 日至 3 月 [ BSP 通知编号。 562,第2007 年,2007 年 3 月 13 日] 根据 2007 年 2 月 15 日货币委员会第 208 号决议、《银行监管手册》(MORB) 第 X142.1 小节和《非银行监管手册》第 4142Q 节修订官员定义金融机构 (MORNBFI) 对高级职员的定义特此修改如下: X142.1 小节和第 4142Q 节 高级职员的定义 “高级职员应包括总裁、执行副总裁、高级副总裁、副总裁、总经理, 司库, 秘书, 信托官员和其他被提及为银行/准银行/信托实体的官员, 或在章程中规定其职责的人, 或通常被称为银行/准银行的官员- 银行/信托实体(或其任何分行和总行以外的办事处)通过银行/准银行/信托实体作出的公告、陈述、公布或任何形式的通讯:前提是,持有董事会主席或副主席的职位或董事会中的其他职位不应被视为高级职员,除非其在董事会中的职责包括管理职能,例如通常由正式官员履行的管理职能;此外,如果一个小组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小组或小组委员会,其职责包括管理职能,例如通常由正式官员执行的职能,并且不纯粹是推荐或咨询,也应同样被视为官员。”本通函应在官方公报或一般发行的报纸上公布十五(15)天后生效。通过:2007 年 3 月 13 日 货币委员会:(SG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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