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18号2007 年 1 月 1 日至 3 月 [ BSP 通知编号。 560,第2007 年,2007 年 1 月 31 日 ] 授予子公司和关联公司的贷款、其他信贷便利和担保的上限 根据 2007 年 1 月 11 日货币委员会第 43 号决议,以下规则和法规应适用于授予的贷款、其他信贷便利和担保特此向银行和准银行的子公司和附属机构发布如下: 第 1 节政策声明。银行/准银行与其子公司和/或关联公司的交易应在正常业务过程中进行,并且对银行/准银行的交易条件不低于向他人提供的交易条件。第 2 节. 授予子公司和关联公司的贷款、其他信贷便利和担保的上限。向银行/准银行的子公司和关联公司提供的未偿贷款、其他信贷便利和担保总额不得超过贷款银行/准银行净值的百分之十 (10%):前提是,无抵押贷款,对每个上述子公司和关联公司的其他信贷便利和担保不得超过该净值的百分之五 (5%):此外,对所有子公司和附属公司的未偿还贷款、其他信贷便利和担保总额不得超过贷款银行/准银行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20%):最后,前提是这些子公司和附属公司与贷款机构的任何董事、高级职员和/或股东没有相关利益,除非该董事、高级职员或股东在董事会中任职或被任命为该公司的高级职员作为银行/准银行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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