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通函编号。 82-047 日期为 1982 年 12 月 10 日 – 对未成年司机的处罚[LTO 备忘录通告编号。 AHS-2008-1072]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8年12月17日
(纳尔)卷。 20 NO.1 / 2009 年 1 月 – 3 月 [ LTO 备忘录通函编号AHS-2008-1072,2008 年 12 月 17 日 ] 对第 1 号通函的修订82-047 日期为 1982 年 12 月 10 日 – 对未成年驾驶者的处罚 该办公室注意到,许多驾驶执照被吊销,原因是执照持有人谎报年龄,在最初签发驾驶执照时,他们似乎处于合适的年龄以遵守有最低年龄要求。第 82-047 号通知规定,那些被发现谎报年龄的人在驾驶执照/临时驾驶执照交出/没收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请驾驶执照。根据受影响的被许可人的陈述,该命令被认为是非常严格的,因此,特此修订第 82-047 号通函,为被许可人提供以下选择: 1. 被发现虚报其年龄但已达到年龄且符合资格的有执照司机持有驾驶执照的,须交出其先前颁发的驾驶执照以供注销。但是,在提交书面上诉并支付五千比索 (P5,000.00) 罚款和修改记录的杂费后,被许可人应恢复相同。 1.1 如果发现虚假陈述并被中心办公室吊销执照,区办事处/执照中心负责人应将书面申诉连同正式的付款收据转交中心办公室执照组。 1.2 驾照科在收到书面上诉和正式收据后,应通过调整驾照签发的第一年,使申请人在首次签发驾照时看起来至少(18)岁,从而恢复被取消的驾照。驾驶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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