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 CIAC 编号02-2002 年通过采用新的政策指导方针来处理普通法院提交的案件[CIAC 第 20 号决议] 07-2008]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8年05月30日
(纳尔)卷。 19号2008 年 7 月 3 日 - 2008 年 9 月 [ CIAC 第 3 号决议07-2008,2008 年 5 月 30 日] 修改 CIAC 决议第 2008 号2002 年 2 月 2002 年通过采用新的政策指南来管理普通法院提交的案件 鉴于 2002 年 1 月 17 日,建筑业仲裁委员会 (CIAC) 通过了第 02-2002 号决议,修订了第 03-1996 号决议,规定了管理案件的政策指南由普通法院转介;鉴于,第 02-2002 号决议除其他外包含以下规定:向法院提交的案件中的可仲裁问题部分移交给 CIAC(因为当时的规则规定了非仲裁问题,例如除了违约金和律师费之外的精神和/或惩戒性损害赔偿机会/商业损失);和 b。如果整个案件提交仲裁,CIAC“要求当事人或请求法院驳回案件”; 鉴于,2005 年 12 月 15 日生效的 CIAC 规则修订后,有关于非仲裁请求的规定避免多重诉讼;鉴于,RA 9285(2004 年《替代性争议解决法》)第 39 节 PS 提起建筑争议且双方已签订仲裁协议的地区审判法院驳回案件并将其提交双方由 CIAC 仲裁;鉴于,委员会在 2008 年 5 月 30 日举行的第 109 次例会上同意修改 CIAC 第 02-2002 号决议,以符合 ADR 法和经修订的 CIAC 规则;现在,因此,委员会根据法律赋予它的权力,已决定修改 CIAC 第 4 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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