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经修订的 PCSD 行政令第 4 号,在处理巴拉望项目和企业的 SEP 许可申请时提供费用[PCSD 第 08-351 号决议]
(纳尔)卷。 19号2 / 2008 年 4 月 - 6 月 [ PCSD 决议编号。 08-351,2008 年 2 月 29 日]“通过修订的第 4 号 PCSD 行政命令的决议,在处理巴拉望项目和企业的 SEP 许可申请时提供费用,鉴于共和国法案 7611 或战略环境计划第 16 条(SEP) for Palawan 法案规定,SEP 的治理、实施和政策方向应由在此设立的巴拉望可持续发展委员会 (PCSD) 行使,以下简称理事会;鉴于,该法案第 6 条规定SEP 应作为指导有关政府机构制定和实施影响巴拉望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计划、计划和项目的框架;鉴于同一法案第 19 条授权理事会制定计划和政策为执行 SEP 的规定,以及通过、修改和撤销此类规则和条例以及实施惩罚措施可能是必要的因此,为了有效实施本法并履行其在履行其职能、权力和标准必要专利法规定时可能需要的其他权力和职能;鉴于,理事会于 4 月 25 日颁布了 2000 年第 4 号行政命令,也称为“关于对巴拉望岛项目和企业的 SEP 许可申请征收处理费的修订指南” 2000;鉴于,上述订单中提供的费用反映了处理 SEP 许可申请所需的金额,并提供了此类处理的评估成本;鉴于,PCSD 工作人员对上述命令中提供的一系列费用进行的研究表明,该费用太少,事实上,不足以支持目前处理申请所需的实际成本,包括项目评估或承诺,为 SEP 许可;鉴于,有必要修改上述命令,以提供足够的金额来支付处理和评估 SEP 许可或认可申请的成本;鉴于,PCSD 法律委员会/裁决委员会通过 PAB 08-02 号决议建议批准对 PCSD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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