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22号1,2011 年 1 月 - 3 月 [NEA 备忘录编号。 2011-007,2010 年 12 月 28 日] 替代性争议解决 (ADR) I. 被称为“2004 年替代性争议解决法”的第 9285 号共和国法案授权将替代性争议解决 (ADR) 系统的使用制度化菲律宾人。根据本法,国家鼓励和积极推动将替代性争议解决作为实现快速公正司法和减少法庭诉讼的重要手段。因此,国家应提供使用 ADR 作为解决适当案件的有效工具和替代程序的手段。 “替代性争议解决系统”是指用于解决争议或争议的任何程序或程序,除了由法院的主审法官或政府机构的官员作出裁决外,中立第三方参与其中以协助解决问题,其中包括仲裁、调停、和解、早期中立评估、小型审判或其任何组合。因此,根据该法律,NEA 必须在解决 EC 董事会、总经理、官员和雇员、会员消费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向其提出的或针对其提出的投诉、冲突或案件的过程中采用 ADR。调解应使用调解,即调解员在征得争议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促进沟通和协商,协助当事人就争议达成自愿协议的过程。二、目标 促进当事人意思自治或当事人自行安排解决争议的自由;确保迅速解决争端;确保在解决争议的过程中花费最少;为避免冲突升级,因此进一步属于法律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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