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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回备忘录通函 2010-027,回复:申请延长公共便利证书的有效期(修改 MC NOS. 2009-006 2010-004[LTFRB 备忘录通函第 2010 – 034 号]
相关行业
:
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
:
菲律宾
发布时间
:
2010年10月19日
(纳尔)卷。 2010 年 10 月 4 日至 12 月 21 日 [ LTFRB 备忘录通函编号2010 – 034,2010 年 10 月 19 日 ] 召回备忘录通函 2010-027,RE:延长公共便利证书/S 有效期的申请(修改 MC NOS. 2009-006 2010-004 2010 年 5 月 25 日,本委员会发布备忘录通函 2010-027, Re: Applications for Extension of Validity of Public Convenience (Modifying MC Nos. 2009-006 2010-004, 其中上述备忘录第 2 项允许 CPC 的持有人/受让人,除了那些涵盖马尼拉大都会巴士运营的申请外,根据其中包含的条款和条件,提交在到期日后一 (1) 年内到期的 CPC 有效期延长申请。然而,经过仔细和彻底审查关于过期 CPC 的所有以前和现有的政策和指南,董事会已决定召回上述备忘录通函,并特此恢复第 94-011 号备忘录通函,回复:不接受延长有效期的申请1994 年 8 月 31 日的红色 CPC,其相关部分内容如下:“为供有关各方参考和指导,董事会决定不再接受过期的公共便利证明的有效期延长申请。或其任何区域办事处。因此,建议所有公共事业车辆运营商在 CPC 到期日或之前提交其 CPC 有效期延长申请”本备忘录通函取代和修改所有与本备忘录不一致的发布,并应在十五 (15) 天后生效根据总统备忘录第 4 号通告,在一般发行的报纸上发表并向 UP 法律中心提交三 (3) 份副本。...
召回备忘录通函 2010-027,回复:申请延长公共便利证书的有效期(修改 MC NOS. 2009-006 2010-004[LTFRB 备忘录通函第 2010 – 034 号]pdf预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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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忘录通函编号的延期2002-010(延迟提交有效期延长申请)[LTFRB 备忘录通知编号2003-003]
对 MC 2010-027 的补充,关于:延长公共便利证书有效期的申请[LTFRB 备忘录通函编号 2010-032]
不接受延长过期 CPC 有效期的申请[LTFRB 备忘录通知编号94-011]
修订后的 PUJ 服务公众便利证书有效期延长申请政策[LTFRB 备忘录通函 2012-004 号]
各类服务的公共便利过期证书/S有效期延长申请政策修订[LTFRB备忘录通告编号2009-006]
通过某些修改延长提交有效期延长申请的时间[LTFRB 备忘录通知编号2010-004]
延长公共便利证书有效期的申请(修改 MC NOS. 2009-006 2010-004)。[LTFRB 备忘录通函 NO. 2010-027]
对 MC 2010-027 的补充,关于:延长公共便利证书有效期的申请[LTFRB 备忘录通函编号2010-032]
董事会关于申请延长已过期公共便利证书有效期的政策[LTFRB 备忘录通知编号2008-005]
PUJ 服务公共便利过期证书有效期延长申请政策修订[LTFRB 备忘录通告第201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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