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DANCOR 关于取消抵押权和合并所有权的指导方针的修正案[QUEDANCOR 通告编号472, S. 2010]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0年06月29日
(纳尔)卷。 22号2,2011 年 4 月 - 6 月 [ QUEDANCOR 通函编号。 472, S. 2010, June 29, 2010 ] 对 QUEDANCOR 关于取消抵押和合并所有权的指导方针的修正 2003 年系列第 235 号通函,特此对以下项目进行修正:x x x x VI。政策声明 x x x x VI.2 止赎申请 x x x x VI.2.4 QUEDANCOR 投标QUEDANCOR 投标必须根据贷款的未偿还余额 (TOB) 与财产的指定价值(以较低者为准)来准备。示例:QUEDANCOR 出价 = TOB 或物业的指定价值,以较低者为准,其中: 指定价值 = 当前 FMV 的 80% 对于土地所有权证书/土地所有权证书 (CLT/CLOA) 所涵盖的物业,指定价值应等于土地改革部 (DAR) 对该物业作出的估价的 80%。湾。 x x x x c。止赎财产申请费的支付依据为到期日的TOB或止赎申请日的TOB,以先到者为准。法院允许以贷款本金余额为基础缴纳申请费的,应予采纳。 d。取消抵押品赎回权的财产必须以TOB或财产的指定价值进行预订,以较低者为准。 e.具有止赎财产或止赎财产的账户的应收欠款索赔应在财产销售证书授予 QUEDANCOR 之日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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