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2010 年 4 月 21 日 - 2010 年 6 月 [ IPO 订单号58, S. 2010, April 05, 2010 ] 对 Office Order NO. 的修订128, S. 2003 为了服务的利益,并根据总干事根据第 8293 号共和国法案第 7 条(也称为菲律宾知识产权法典)第 9 和第 10 条的授权第 128 号,第2003 年(菲律宾知识产权局的收费结构重组),特此修订如下: 第 9 节。向 IPO 捐款。 – 任何合法的菲律宾或外国、自然或司法、公共或私人,包括国际或政府间实体,都可以在获得总干事和/或正式指定官员的批准后向 IPOPhil 捐款。第 10 节。退款。 – 如果由于 IPOPhil 和/或付款人的过错而导致错误或超额付款,则可以退款,前提是退款请求在付款之日起一 (1) 个月内提出并获得批准根据第四或第三主任或有关局或单位的单位负责人的推荐,总干事或副总干事。如果请求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或被拒绝,超额或错误的付款将被视为没收,有利于政府。与本办公命令不一致的所有其他 IPOPhil 发行或其任何部分均被视为废除、修订和修改。本办公令应立即生效。 (SGD.) RICARDO R. BLANCAFLOR 总干事 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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