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23号1 / 2012 年 1 月 - 3 月 [ BSP 通知编号。 738, 2011 年 10 月 11 日 ] 根据菲律宾共和国的负债管理交易对要约中提供和接受的证券的处理 采纳日期:2011 年 10 月 11 日 提交日期:2012 年 2 月 8 日 货币委员会在其 29 日第 1147 号决议中2011 年 7 月,根据菲律宾共和国的负债管理交易,批准了以下关于处理银行和其他受 BSP 监管的金融机构持有的证券以进行审慎报告的准则。 《银行监管手册》附录 33 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手册》附录 Q-20 第 4 节“g”项重新分类,现修改如下: “g.下列证券在 HTM 类别下登记的,应免除出于审慎报告目的的“污染”条款,该条款禁止银行/金融机构使用 HTM 类别,并要求在报告年度将整个 HTM 投资组合重新分类为可用于清酒的类别,并且在接下来的两 (2) 个完整财政年度中,只要银行/金融机构在到期前出售或重新分类多于微不足道的 HTM 投资,但出于以下项目“a(a)”至“a(c)”项中规定的原因除外本附录第 3 节:前提是,在“i”和“ii”项下被拒绝的证券应继续在 HTM 类别下登记:“(i) 根据负债管理交易在要约收购中提供和接受的证券菲律宾共和国,前提是:银行/金融机构保存有关此类交易的适当文件; “(ii) 由菲律宾中央政府担保的 GOCC 债务交换发行中提供和接受的证券;以及 “(iii) 截至 2007 年 2 月 10 日未偿还的外币计价 NG/BSP 债券/债务证券,已重新分类鉴于上述证券在 2007 年 2 月 10 日后三十 (30) 个日历日内根据附录 63b/附录 Q-46 的风险权重增加,因此从 HTM 类别中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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