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清就当地生产的葡萄酒征税提出的某些问题[BIR 收入备忘录通知编号41-2011]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08日
(纳尔)卷。 22号2011 年 7 月 3 日 - 2011 年 9 月 [ BIR 收入备忘录通函编号。 41-2011, 2011 年 9 月 8 日 ] 澄清有关本地生产的葡萄酒的税收问题 特此发布本通函,以澄清有关适当处理本地生产的葡萄酒(例如但不限于芒果酒、草莓酒)的问题葡萄酒、布涅葡萄酒等,用于征收消费税。对其可征税性的混淆主要出现在经修正的 1997 年国家国内税收法典 (NIRC) 的第三章 - 酒精产品标题 Vl - 某些商品的消费税的正确部分上,该部分应适用于这些应税产品。根据 NIRC 第 142 条,葡萄酒作为酒精产品,需缴纳消费税。但是,根据同一章第 143 条对发酵酒征收消费税的规定,tuba、basi、tapuy 和类似的发酵酒也被视为葡萄酒,在根据上述规定征收消费税时明确豁免税法部分。因此,为了确定对上述本地生产的葡萄酒的适当消费税处理,需要协调同一法典的两个部分。在一般意义上,NIRC 第 142 节中提到的“葡萄酒”一词不同于同一法典第 143 节中提到的“发酵酒”一词,尽管这两种酒精产品都是发酵过程的结果。发酵酒是指啤酒,是所有酒精饮料的总称,由麦芽谷物(如大麦麦芽)酿造,用啤酒花调味并用酵母发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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