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22号2011 年 7 月 - 9 月 3 日 [旅游部,2011 年 8 月 9 日] 修订共和国法案实施细则第 137 条。 9593 根据法律赋予旅游部长的权力,特此颁布以下规则和条例,修订 R.A. 实施规则和条例第 137 条。关于旅游大会的第 9593 号。 “第 137 条 - 旅游大会。 (a) 部长应召集由认可的旅游企业代表组成的旅游大会,包括从事旅游业的前政府官员。前政府官员应指前旅游部长;前提是他们不再是对现有部门认可制度尚未涵盖的一级和二级旅游企业部门,应承认国家相关政府监管机构颁发的许可证、执照或特许经营权。 (b) 根据本规则召开的旅游大会应至少选举一名主席、秘书、司库和尽可能多的官员,以平等代表住宿、交通、旅行和旅游、会议、奖励、会议和展览(会展)旅游地产开发等旅游企业e部门,来自吕宋岛、米沙鄢群岛和棉兰老岛; Provided further, That only high ranking officials of tourism enterprises accredited by the Department or other government regulatory bodies shall be elected officers of the Congress.旅游大会应设立秘书处。为了选举根据本修订条款召集的新一届旅游大会董事会和官员,秘书应主持其主席的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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