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忘录通函编号的附录2011-17 日期为 2011 年 5 月 6 日[CDA 备忘录通函编号。 2011-21]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11日
(纳尔)卷。 22号2011 年 7 月 - 3 日 [ CDA 备忘录通知编号2011 年 21 月 21 日,2011 年 7 月 11 日] 备忘录通函编号的附录2011-17 2011 年 5 月 6 日 2011 年 5 月 6 日的 2011-17 备忘录通函,题为“关于设立合作分支机构的政策和指导方针”,特此修订,以包括本协议第 16 条下的临时规定,即:第 16 条。 “临时规定。在本备忘录通函生效前已经设立分支机构的合作社,特此在本备忘录通函生效后六(6)个月内遵守规定的要求。该合作社应提交一份经主管部门正式签署的管理责任声明。董事长和总经理坚定地表明他们愿意遵守。第 77 节。“有效性——本通函应在管理委员会批准并将其副本提交给国家行政登记处办公室十五 (15) 天后生效(奥纳)。根据 BOA 217 号决议批准,2011 年 6 月 23 日的 s-2011。采用:2011 年 7 月 11 日(新加坡元) EMMANUEL M. SANTIAGUEL,博士主席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E-LibCMS)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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