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道上私营和公共事业单位进行挖掘/挖掘的政策[DPWH 部门令26, S. 2011]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03日
(纳尔)卷。 22号2011 年 7 月 3 日 - 2011 年 9 月 [ DPWH 部门订单号。 26, S. 2011, May 03, 2011 ] 国道上私营和公共事业单位进行挖掘/挖掘的政策 据观察,公共事业机构、公司或公司,无论是公共的还是私营的(“公共事业机构”)的行为),在我们的国道上进行挖掘和/或随意的修复工程时,造成了它们令人遗憾和危险的状况。往往是几个月后才进行恢复/重建,给监控和通勤公众带来不便。为确保今后道路开挖及其恢复和/或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印发以下指引,以供有关人士指导: 所有申请签发国道开挖许可证(附件“A”* ) 应仅在公用事业机构或其代理人或承包商(统称“申请人”)提交/遵守以下内容后进行处理: 显示项目确切位置的草图/地图,包括路段名称、拟安装的地下或空中设施/结构的类型,以及其他相关附属物;应由公用事业机构提交工作计划(POW)以及对挖掘成本(包括恢复成本)的相应详细估算,并由 DPWH 批准;以条形图/甘特图或 PERT-CPM 图的形式提出的工作时间表,显示挖掘和修复工作活动的持续时间;典型截面和规格、要挖掘的路面类型和总面积、要进行的工作类型和范围,以及承包商的名称和地址(如果通过合同);由申请人的正式授权代表签署的已完成的条款和条件;考虑到路面结构的类型和等级,以履约保证金的形式发布担保,可按需催缴,相当于受影响区域全部修复/重建成本的 100%;支付不可退还的金额以支付发证办公室的工程和行政管理费用(“监理费”),因为该承诺未计入发证办公室的计划预算分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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