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22号2011 年 7 月至 9 月 3 日 [ 中国银行海关行政令第 2011 号5-2011, May 04, 2011 ] 进口机动车折旧时间表 根据经修订的菲律宾关税和海关法 (TCCP) 第 608 条,与经共和国修订的 1997 年税法第 149 条有关第 9224 号法案和 DOF 联合命令关于处置由外交使团和领事机构/享受免税特权的官员注册或拥有的免税车辆,特此确定机动车辆折旧率的以下指南印发给有关方面的指导和统一实施: 1. 机动车无美元进口。机动车无美元进口的折旧率应遵循以下规定: 年份 型号 折旧率 本年 不折旧 一年前 10% 两年前 20% 三年前 30% 四年前40% 5 年以上 50% 折旧值按年率 10% 直线法计算,但折旧率不得超过 50%,为最高折旧率如上面的时间表所示。 2. 以外交使团、领事馆名义登记或由外交官员拥有的免税车辆,领事馆及其享有税收和关税优惠的行政和技术人员以出售或捐赠的方式处置或转让给非特权个人或实体,折旧率如下: 2....
进口机动车折旧表[中国银行海关总署令5-2011]pdf预览版进口机动车折旧表[中国银行海关总署令5-2011]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