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 MMDA NO. 下的“通过使用和记录数码相机和其他新技术来逮捕交通违规者的不进行身体接触政策”的指导方针。 10-20*[MMDA 备忘录通函编号。 04, S. 2011]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24日
(纳尔)卷。 23号2012 年 1 月 - 3 月 1 日 [ MMDA 备忘录通函编号2011 年 4 月 4 日,2011 年 1 月 24 日] 根据 MMDA 第 4 号决议实施“通过使用和记录数码相机和其他新技术来逮捕交通违规者时不得进行身体接触政策”的指南。 10-20* * 文本可在美国国家行政登记处办公室获取奎松市迪利曼法律中心。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E-LibCMS)动态生成...
实施 MMDA NO. 下的“通过使用和记录数码相机和其他新技术来逮捕交通违规者的不进行身体接触政策”的指导方针。 10-20*[MMDA 备忘录通函编号。 04, S. 2011]pdf预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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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修订的 MMDA NO. 实施指南2011 年 11 月 2 日,题为“根据 MMDA NO. 11-02,在马尼拉大都会主要和次要主干道行驶的所有注册和特许公用事业车辆 (PUVS) 车顶涂上车牌号,严格实施车辆标识。 02-27,2002 年系列,以及 RA 7924 [MMDA 备忘录通函编号 7 (D) 部分05-A, S. 2011]在六 (6) 个月内通过使用数码相机和/或用于捕获图像的新技术来逮捕交通违规者时,重新实施 MMDA 的禁止身体接触政策[MMDA 第 10 号决议。 10-20]MMDA NO. 实施指南2011 年第 11-02 号,题为“根据 MMDA NO. 11-02,在马尼拉大都会主要和次要主干道行驶的所有注册和特许公用事业车辆 (PUVS) 车顶涂上车牌号,严格实施车辆标识。 02-27,2002 年系列,以及 RA 7924 的第 7 (D) 节*[MMDA 备忘录通告编号。 05, S. 2011]通过使用数码相机和/或用于捕获图像的新技术在六 (6) 个月的时间内将 MMDA 的无身体接触政策的实施范围扩大到逮捕交通违规者[MMDA 第 4 号决议。 10-02, S. 2010]修订第 3.5.1 和 3.5.2 号备忘录通函05-A,2011 年系列,“修订的 MMDA NO. 实施指南。 11-02,2011 年 X X X 系列”[MMDA 备忘录通函 NO. 08, S. 2011]在三 (3) 个月期间,通过使用数码相机和/或用于捕获图像的新技术将 MMDA 的无身体接触政策的实施范围扩大到逮捕交通违规者[MMDA 第 4 号决议。 10-12, S. 2010]备忘录通函编号的修订。 04,2010 年系列,题为“关于根据 MMDA 条例第 4 号条例发布统一车辆减容计划 (UVVRP) 豁免的修订指南。 96-005,经修订”[MMDA 备忘录通函编号。 08, S. 2010]规定马尼拉大都会发展局 (MMDA) 在通过使用和记录数码相机和/或用于捕获图像的新技术来逮捕马尼拉大都会的交通违规者时采取禁止身体接触的政策,试用期为 90 天[MMDA]决议编号09-02, S. 2009]MMDA NO. 的实施2011 年 11-02 系列,也称为“PUV 屋顶标记”*[MMDA 备忘录通告编号。 09, S. 2011]修改 MMDA 编号2016 年第 16-01 号,将非法停放的机动车包括在“禁止身体接触逮捕政策”的范围内[MMDA 第 4 号决议。 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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