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务港的停车规定[CPA 行政令编号。 01, S. 2012]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26日
(纳尔)卷。 23号2012 年 1 月 - 3 月 1 日 [ CPA 行政令编号。 01, S. 2012, January 26, 2012 ] 宿务港的停车规定 通过:2012 年 1 月 26 日 提交日期:2012 年 3 月 15 日 根据 R.A. 7621 和 CPA 通用港口规则和条例,以有效遵守国际海事组织 (IMO) – 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安全 (ISPS) 规则、运输安全办公室 (OTS) – 国家海上运输和海事基础设施安全计划 ( NSSTMMI),CPA 委员会第 549 号决议,s。 2010 特此规定了以下规定: 第 1 节. 政策声明 – 当局宣布的政策旨在最大限度地利用开放空间作为停车场,以方便、安全和保障境内所有港口用户的安全。管理局根据国际公约和国家海上安全政策拥有和管理的港口和房地。第 2 节范围——本命令应涵盖管理局拥有和管理的所有港口和场所。第 3 节。术语的定义。 – 当局 – 指宿务港务局 (CPA);废弃车辆 - 无人看管超过二十四 (24) 小时的车辆;授权拖车 - 任何设计用于拖车的车辆,经当局授权,以移除或转移可能阻碍港口内交通畅通或阻碍港口进出的废弃车辆或车辆;自行车——任何仅靠人力驱动的两轮车辆;禁止停车区——指港口及其处所内的所有港口道路和其他区域,如适当的“禁止停车”标志所示,当局未指定用于停车目的;禁止停靠区——指港口及其处所内由当局指定的所有区域,如适当的“禁止停靠”标志所示;禁止等候区——指港口及其处所内由当局特别指定为禁止等候区的区域,如适当的“禁止等候”标志所示;过夜停车——指在午夜 12 点之后至早上 6:00 将车辆停在港口及其场所内,无论是否在指定的停车区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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