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第 1 号共和国法案的规则和条例10353,也称为“2012 年反强制或非自愿失踪法”[DOJ]
(纳尔)卷。 24号1 / 2013 年 1 月 - 3 月 [ 司法部,2013 年 2 月 12 日 ] 实施第 1 号共和国法案的规则和条例10353,也称为“2012 年反强制或非自愿失踪法”第 1 节。简称。这应称为共和国法 (R.A.) 第 10353 号的实施规则和条例 (IRR),也称为“2012 年反强迫或非自愿失踪法”。部分 2. 政策声明。特此宣布国家政策:重视每个人的尊严;湾。保证充分尊重人权,最优先考虑采取措施维护和加强所有人的生命权、自由和安全权,并防止发生强迫或非自愿失踪; C。禁止使用和设立秘密拘留场所、单独监禁、单独监禁或其他类似形式的拘留; d。对违反该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定刑事和民事制裁; e.为受害者及其家人提供恢复原状、补偿和康复,特别是在发生或实施酷刑、武力、暴力、威胁、恐吓或任何其他损害被绑架、逮捕、拘留、失踪者自由意志的手段时,或以其他方式脱离法律的有效保护; F。完全遵守 1987 年菲律宾宪法和各种国际人权文书所规定的绝对谴责侵犯人权行为的原则和标准,例如但不限于: 1) 世界人权宣言 (UDHR); 2)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 3)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ICESCR); 4)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CAT); 5) 《儿童权利公约》(CRC); 6)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EDAW); 7) 联合国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宣言; 8) 菲律宾加入的所有其他相关国际人权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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