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清尽管没有在日志中记录事件的情况下授予 EC 福利的方式[ECC 理事会第 14-12-44 号决议]
(纳尔)卷。 26号1/ 2015 年 1 月 - 3 月 [ECC 董事会决议第 14-12-44 号,2014 年 12 月 09 日] 澄清尽管没有在日志中记录事件的情况下授予 EC 福利的方式 通过:2014 年 12 月 9 日 提交日期: 2015 年 1 月 29 日 鉴于,Art. (a) 和 (c) 段。 205 P.D.经修正的第 626 号规定:“ ART. 205. 死亡或残疾记录。 (a) 所有雇主都应保留一份日志,按时间顺序记录其雇员的疾病、受伤或死亡情况,在其中列明他们的姓名、日期和发生意外事件的地点、紧急情况的性质和缺勤情况。日志中的条目应在通知或知道意外事件发生后的五天内进行。 xxx (c) “如果任何雇主未在本规定规定的期限内记录其雇员的实际生病、受伤或死亡,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已经掌握的重要信息,则应承担责任雇员可能有权获得的一次性收入福利的 50%,其支付应计入国家保险基金。鉴于,有一种误解认为,如果疾病、受伤或死亡被宣布为与工作有关,而雇主没有在日志中记录,则百分之五十 (50%) 的 EC 福利应归于由错误的雇主提供,系统仅授予 50%;鉴于,本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澄清这一点,以防止对法律的解释产生任何混淆,以免进一步拖延对工人和/或其受益人因工作相关的疾病、伤害而受到损害的立功索赔,或死亡;鉴于,第 177 (c) 条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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