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修改 RMO NO. 的某些规定。 10-2014,由 RMO NO. 修订。 33-2014[BIR 收入备忘录令第 1-2015 号]

(纳尔)卷。 26号1/ 2015 年 1 月 - 3 月 [BIR 收入备忘录第 1-2015 号令,2014 年 12 月 19 日] 进一步修订 RMO 第 1 号的某些规定10-2014,由 RMO NO. 修订。 33-2014 通过:2014 年 12 月 19 日 提交日期:2015 年 1 月 14 日 I. 目标。 - 本命令的发布目的是: 修改与进口商和报关行认证相关的进口商清关证书 (ICC)/经纪人清关证书 (BCC) 的申请和签发过程中的某些政策、指南和程序,以加快其处理;修改从 BIR 获得 ICC/BCC 的申请人提交的所需文件,以用于海关局 (BOC) 的认证。二、修正案。 - A. 对于潜在申请人:在提交 ICC/BCC 申请时不再需要以下文件: 注册局颁发的注册证书 (COR) 的核证副本;证监会注册和公司章程的真实副本。除了根据第 10-2014 号税收备忘录令规定的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文件要求外,除前项提到的文件外,在提交正式完成的文件时,必须已正式附上以下文件申请表:由对申请人的注册地址有管辖权的相关税务区官员/办事处负责人出具的符合附件格式(附件“A”)的证明;地区法律司有关负责人按照附件格式(附件“B”)出具的证明,证明申请人没有未决的刑事指控;地区催收司有关负责人按照附件格式(附件C)出具的申请人无拖欠账户的证明;证明申请人在应收账款监督部门 (ARMD) 没有列出的纳税义务(附件 D);申请人已提交必要的月度销售和采购汇总清单 (SLSP)/进口汇总清单 (SLI) 遵循附件格式(附件“E”)的证明,由审计信息、免税和激励部门主管 (AITEID) ) 前八 (8) 个应课税季度(如适用);以及按照附件格式(附件“F”)出具的证明,证明申请人已以电子方式提交了必要的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员工名单和/或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应缴纳可抵免/最终预扣税的收入接受者名单在过去的两 (2) 年中,相同的数据已成功上传到无线电通信局的数据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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