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忘录通函编号。 9]

相关行业:备忘录通函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14日
[ 备忘录通函编号9,2010 年 12 月 14 日] 致: 包括州立大学和学院 (SUC) 在内的国家政府所有部门、局、办公室和机构的负责人;政府所有和/或控制的公司 (GOCC) 和政府金融机构 (GFI);地方政府单位(LGU);和所有其他相关主题:根据第 292 号行政命令 (EO)(1987 年行政法典)第 7 章第 7 章第 75 节关于批准/颁发购买机动车辆授权的政府政策和程序/文件要求,和第 9970 号共和国法案 (RA) 的一般规定(2010 财年一般拨款法案)第 17 (b) 节,政府资金不得用于购买机动车辆,除非: 1. 当机动车辆将用于以下目的: i.运送病人或受害者所必需的物品,例如医疗救护车,或用于紧急目的或与灾难相关的活动,例如消防车、救援设备; ii.军队和警察或其他执法机构要求的那些,例如巡逻车、装甲车、囚车,维持治安; iii.那些为公共服务的利益所必需的,例如大众运输车辆、道路建设的重型设备、货物运输、农业机械、废物管理或环境卫生; iv.一线机构业务经营或政府交易中直接需要的; v. 将由总统、参议院议长、众议院议长或首席大法官授权的;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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