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P, Bk 3, v.4, 51 [ 行政命令编号1936 年 2 月 14 日 17 日 ] 重新组成国家经济委员会 根据第 2 号联邦法案的规定,并凭借宪法第 VII 条第 11 节第 (4) 款赋予我的权力,国民经济委员会特此组建和设立经济委员会,成员如下:尊敬的财政部长,特此指定为委员会主席;尊敬的农业和商业部长;菲律宾国家银行董事会主席;国家发展公司总裁,马尼拉铁路公司总裁; Joaquin M. Elizalde 先生;汉。拉蒙·J·费尔南德斯; Wenceslao Trinidad先生; Vicente Madrigal 先生;汉。弗朗西斯科·瓦罗纳;和拉蒙·索里亚诺先生。国民经济委员会应立即组织和通过必要的规章制度,以使其正常运作。在研究和审议摆在它面前的所有事项时,理事会有权从所有可用来源获取任何信息和专家意见,为此目的,它可以任命和组成它认为必要的委员会,并任命这些人,他们认为,在适当考虑提交给上述委员会研究的一个或多个问题的性质后,他们可能具有特殊资格。除另有规定外,国民经济委员会委员任期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一千九百三十七日为止。 2 月 14 日在马尼拉市完成,在我主 1936 年和菲律宾联邦的第一年。 (Sgd.) MANUEL L. QUEZON 菲律宾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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