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OG No. 10, 4083(1947 年 10 月) 89, 1947 年 9 月 3 日] 修改行政命令编号。 1947 年 8 月 12 日第 73 条 1947 年 8 月 12 日第 73 号行政命令的第四、第七和第八段特此分别修改如下: “现在,因此,我,曼努埃尔·罗哈斯,总统菲律宾,凭借宪法和第 33 号共和国法案第 2 条赋予我的权力,特此设立并组成一个名为无线电广播委员会的办公室,该办公室由行政办公室主任组成主席,总统办公室新闻秘书为副主席,其他三名成员由菲律宾总统任命。无线电广播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成员不得获得任何额外报酬,但可获准按实际出席委员会会议的每一天收取 25 比索的每日津贴。出于行政目的,董事会应受执行办公室主任的控制和监督。” “经菲律宾总统批准,无线电广播委员会应任命一名总经理并确定其薪酬。经理应经无线电广播委员会批准,任命必要的技术人员、文员和其他雇员:但所有每年薪酬 2400 比索或以上的职位的任命均须遵守总统的批准。” “从国库的资金中拨出20万比索作为循环基金,用于在其中创建的办公室的运营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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