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P, Bk 6 Pt.1, v.4, 251 [ 行政命令编号263, 1949 年 9 月 8 日] 规定了对被告是菲律宾警察局成员的军事法庭案件的审查程序及其记录的处理。根据第 242 号共和国法案第 16 条赋予我的权力,我,菲律宾总统 Elpidio Quirino,特此规定以下程序,用于审查被告是菲律宾警察和指示将其公布以供所有相关人员指导:菲律宾警察署署长应在其办公室内组成一个审查委员会,由一名或多名分配给法务署署长的署署署长办公室的官员组成,菲律宾警察局。依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或第五十一条规定经院长批准或确认的审判笔录,在送交院长前,应由复议委员会审查。委员会应以书面形式将其意见提交给警察署署长,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后者应将记录和委员会意见连同他的建议转交警察局局长,以供总统采取行动。除本协议规定外,任何当局不得下令执行菲律宾警察总局军事法庭的任何其他判决,包括死刑、不中止解雇、不中止不光彩解雇或监禁,除非并直到审查应在征得警察署署长批准的情况下,持有足以支持该判决的判决的审判记录;除非适当的审查或确认当局在其批准涉及不光彩的释放或监禁在监狱中的判决后,如果该判决仅基于对被告的一项或多项指控和规范或规范的认定有罪,则可以命令其执行。已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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