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司统一章程[行政命令编号。第399章]

相关行业:总统命令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51年01月05日
MOP, Bk 6 Pt.2, v.4, 34 [ 行政命令编号399,1951 年 1 月 5 日 ] 政府公司统一宪章 根据第 422 号共和国法案(也称为 1950 年重组法案)赋予我的权力,我,菲律宾总统 Elpidio Quirino,特此颁布本统一政府公司章程。公司的期限、目的和权力 第 1 条期限。 – 自本行政命令生效之日起,所有政府拥有或控制的公司应存在 25 年。部分 2. 主要办公室。 – 所有政府拥有或控制的公司应将其主要办事处设在马尼拉市或奎松市,但可以在菲律宾境内外的其他地方设立分支机构和代理机构,这可能是其正常开展业务所必需的。第 3 节 目的和具体权力。 – 受本章程约束的现有公司的目的和具体权力见本章程附件 A。第 4 节 一般权力。 – 所有公司都应具有以下一般权力: (a) 做所有其他事情并处理所有直接或间接必要、附带或有利于实现公司宗旨的业务; (b) 一般而言,根据《公司法》行使公司的所有权力,只要这些权力不违反本命令的规定。资本和股东大会第 5 节资本化。 – 政府公司的法定资本在其附件 A 中各自的名称之后指定。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对公司可能签订、招致或造成的任何债务、责任、义务或损害概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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