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P, Bk 9, v.4, 234 [ 行政命令编号122, 1964 年 10 月 3 日 ] 提供在总统不在菲律宾期间开展公共事务的指示 特此发布以下指示,以便在总统不在菲律宾期间开展公共事务,自 1964 年 10 月 3 日起对美利坚合众国进行国事访问期间,直至他从国外返回: 1. 菲律宾总统应继续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所有职务, 与他在国家领土内时的方式相同。执行秘书应一如既往地签署所有由他通常由总统签署或在总统授权下签署的文件。 2. 各部部长应处理和决定与其部门有关的以及他可以依法决定的事项。对需要总统批准的事项,如需紧急处理,应以无线电方式获得批准。对于其他部门事务,虽然在部门秘书的管辖范围内,但其重要性足以影响政府的一般政策,因此应与总统协商,有关秘书可就此类事宜进行沟通通过无线电或其他方便的通讯方式与总统达成目的。 3. 致总统的所有正式通信,无论是通过信件还是无线电,均应通过执行秘书或由执行秘书传送。 4. 副总统在需要总统出席的社会活动中代表总统,并代表总统主持正式仪式,接听和回电外国政要的来电,在这种情况下,副总统总统应享有菲律宾总统应得的荣誉和礼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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