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示对播放未经电影审查委员会批准的任何电视画面的电视台进行严格处罚[第 78 号行政命令]
资料来源:www.officialgazette.gov.ph [ 1967 年 7 月 22 日第 78 号行政令 ] 指示对播放未经电影审查委员会批准的任何电视画面的电视台进行严格处罚 鉴于,根据第 3060 号共和国法案第 7 条宣布任何个人或实体在菲律宾境内放映或安排放映任何电影为非法,包括:未经电影审查委员会正式通过的预告片、剧照和其他与概念图片有关的图片广告;或印刷或安排印刷或在电视上放映的任何电影,在事先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显示该标签或通知已由上述委员会正式通过,但由以下机构印制或放映的电影除外菲律宾政府和/或其部门和机构,以及新闻短片;鉴于,任何违反上述法令第 7 条的行为,将根据该法令第 11 条处以不少于六个月但不超过两年的监禁,或处以不少于 600 至 2000 比索的罚款,或两者均由法院酌情决定。如果罪犯是外国人,他将被立即驱逐出境。吊销电视机经营许可证。如果违法行为是由公司、合伙企业或协会实施的,刑事责任应由负责违法行为的总裁、经理、行政人员或其任何官员承担;鉴于,面对可悲的道德崩溃和不断上升的犯罪行为,所有在电视上放映或放映的电影,包括预告片、剧照和其他与电影有关的图片广告,必须首先由共和国法案第 1 号要求的电影审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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