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来源:www.officialgazette.gov.ph [行政命令编号。 479, February 02, 1977 ] 确定对初级黄金生产商的援助金额 为执行第 1070 号总统令,向初级黄金生产商提供援助,并根据中央银行货币委员会的建议,特此确定援助金额固定如下: 年产量超过 75,000 盎司的原生黄金生产商,经申请,将获得相当于其生产成本(不包括折旧、损耗、摊销和修复成本)与主要办公管理费用之间的正差额 70% 的援助) 每盎司以及每季度每盎司黄金生产的销售收益:前提是援助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每盎司 P300:并且此外,前提是此类援助不得超过 P1 ,050 超过每盎司的销售收入。年产量不超过 75,000 盎司的原始黄金生产商,应根据申请获得相当于其生产成本(不包括折旧、耗竭、修复成本摊销和主要办公费用)之间的正差额的 75% 的补助金。盎司和每季度每盎司黄金生产的销售收益:前提是,援助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超过每盎司 P300:并且此外,前提是此类援助不得超过 P1,125超过每盎司的销售收入。上述援助适用于 1977 年 1 月 1 日至 1981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生产的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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