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 OG No. 29, 3306-E(1987 年 7 月 20 日) 220,1987 年 7 月 15 日] 创建科迪勒拉行政区,为此拨款和用于其他目的。鉴于,根据 1987 年宪法第 10 条第 1 款,应在科迪勒拉建立一个自治区;鉴于《宪法》第 15 条第 X 条规定,科迪勒拉自治区由具有共同和独特历史文化遗产、经济和社会结构以及其他相关特征的省、市、市和地理区域组成。宪法和菲律宾共和国的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鉴于,根据宪法第十八条第 6 款,总统有权继续行使立法权,直至第一次国会召开;鉴于,根据宪法第 14 条第 X 条,总统应规定由地方政府官员、地区主管部门和其他政府办公室以及地区内非政府组织代表组成的地区发展委员会或其他类似机构行政分权,加强所在单位的自主权,促进本地区单位经济社会发展;鉴于,现任总统同情科迪勒拉地区人民的共同愿望,即立即允许他们有意义地参与其事务的处理,以使他们能够为区域自治做准备;鉴于,在威权统治时期(1972 年 9 月至 1986 年 2 月)之前和之后,地方自治和行政分权运动在科迪勒拉建立自治区的宪法授权之前就已经出现,正如1971 年制宪会议,1976 年州长和科迪勒拉其他领导人的决议,最后是 1986 年宪法委员会的区域自治代表;鉴于,1986 年 9 月 13 日,菲律宾总统会见了科迪勒拉博东行政当局和科迪勒拉人民解放军的代表,主持了 alasiw(交换和平信物)以表示 sipat(停止敌对行动),并承认他们对科迪勒拉自治的渴望;鉴于,立即建立科迪勒拉行政区是科迪勒拉人民可以立即参与谋求和平与发展并从中受益的合理合理措施;鉴于,宪法设想建设一个公正和人道的社会,而国民政府正在追求国家和解、和平与发展的目标;鉴于,在第一次国会召开和科迪勒拉自治区组织法颁布之前,为了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总统迫切需要立即重组科迪勒拉自治区现有的行政结构。 Cordilleras 使其适应当地现有的政治现实和政府在该地区的合理关切,而不是试图抢先第一次国会的宪法义务,即永久建立一个自治区;现在,因此,我,CORAZON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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