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 OG No. 26, 3038-A(1987 年 6 月 29 日) 200,1987 年 6 月 18 日] 规定在官方公报或菲律宾一般流通的报纸上公布法律,作为其效力的要求。鉴于,《民法典》第 2 条部分规定“法律自在官方公报上公布之日起十五天后生效,除非另有规定 x x x;”鉴于,法律仅在官方公报上公布就足够的要求引发了一些问题,最高法院在 Tañada 等案中承认了这一点。人。与图韦拉等。人。 (G.R. No. 63915,1986 年 12 月 29 日),当时它观察到“考虑到其发行不稳定且读者群有限,关于不需要在官方公报上发表的观点,这里有很多话要说”;鉴于,同样有人指出,“毫无疑问,一般发行的报纸可以更好地发挥向人民宣传法律的作用,因为此类期刊更容易获得、拥有更广泛的读者群并定期发行”;鉴于,鉴于上述前提,《民法典》第 2 条应相应修改,以便生效的法律必须在官方公报或该国普遍发行的报纸上公布;因此,我,菲律宾总统 CORAZON C. AQUINO,凭借宪法赋予我的权力,特此下令:第 1 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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