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P, Bk 3, v.5, 317 [ 行政命令编号165,1941 年 12 月 9 日 ] 以不道德为由解雇萨马圣多尼奥的和平法官费利佩·圣胡安娜 这是针对萨马省圣尼诺和平大法官费利佩·圣胡安娜的行政案件,他被指控犯有不道德罪,它据称,他是已婚男子,与一名已婚妇女保持着恋爱关系,并与她育有六个孩子。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显示,被投诉人与其所谓的情妇的不正当关系是社会公知的问题,该妇女与被投诉人的妻子之间经常发生争吵,这已令人震惊。有记录显示,被告是涉案妇女的四个私生子的出生证明中的线人,其中三个是在圣尼诺小学用他的姓登记的。证据中还出示了一张被申请人与该名妇女及其六个私生子的合影。被告人仅仅否认对他的指控,并不能推翻上述证据。涉案女子作为被申请人的证人作证,并宣称她与被申请人的关系纯属柏拉图式;她将她最后四个孩子登记为私生子,以惹恼与她分居的丈夫;并且,如果她让她的三个最大的孩子以被访者的姓氏录取,那是因为她希望他们跟随被访者作为模范公民的脚步。这个证词完全不值得称赞,因为太牵强和不可能。我从事实证明,被申请人一直与一个公开丑闻的情妇保持不正当关系。我一再表示,政府不能与法官的不道德行为妥协。与法官的智力水平同样重要的是他们的道德和正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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