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P, Bk 6, v.5, 33 [ 行政命令编号1948 年 5 月 7 日 55 日 ] 为美国在菲律宾军事基地的划界设立技术委员会根据菲律宾和美国之间的军事基地协定第一条第 4 节,该协定应由以下人员组成: (a) 菲律宾武装部队的一名代表 主席 (b) 菲律宾武装部队的另外两名军官菲律宾武装部队成员 (c) 土地局代表 成员 (d) 矿业局代表 成员 (e) 林业局代表 成员 (f) 所在省的省级林务员基地所在地 委员 委员会委员由外交部长根据有关部门负责人推荐指定。委员会应在外交部长的监督下开展工作,并应具有以下权力和职责: (a) 会见并会见分配给同一工作的美国陆军官员,以共同确定与他们一起,美国陆军提议的菲律宾军事基地的边界; (b) 确定拟议的基地边界对菲律宾利益的不利影响,特别是对私人和政府实体的权利以及对菲律宾整体军事、土地、森林和矿产政策的不利影响; (c) 将收集到的信息传达给各自的部门主管和外交部长; (d) 确定其各自部门负责人对此事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其转交外交部长或其谈判代表; (e) 提交具有适当理由的反提案,作为菲律宾外交代表在谈判期间采取行动的依据; (f) 承担外交部长可能指派他们进行的与美国在菲律宾的军事基地划界有关的任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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