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P, Bk 10, v.5, 100 [ 行政命令编号44,1967 年 3 月 29 日] 移除 MR.费尔南多·B·富恩特斯,JR。作为北拉瑙努努干市的市政法官 这是针对北拉瑙努努干的市政法官费尔南多·B·富恩特斯 (Fernando B. Fuentes, Jr.) 作为执业律师的不诚实行为的行政案件。本案起因于卢西奥·马卡拉姆(Lucio Macalam)拥有的一辆吉普车的交通事故,其中原告何塞·霍尔马斯(Jose Holmas)的儿子勒米尔·霍尔马斯(Lemuel Holmas)丧生,而吉普车上的勒米尔·霍尔马斯(Lemuel Holmas)的同乘者尼西塔斯·萨拉恩(Nicetas Salaan)受轻伤。 Jose Holmas 在其诉状中称,被告挪用了吉普车车主 Lucio Macalam 支付给他(被告)的 P1,300 披索,以友好解决 Holmas 的损害赔偿要求。被告将他的辩护集中在以下论点:吉普车车主向他支付了 P3,000 以支付事故造成的所有损害赔偿,原告 Jose Holmas 和他的儿媳 Salvacion Vda。 Lemuel Holmas 的遗孀 de Holmas 同意接受 P1,500 以完全满足他们的要求;已故 Lemuel Holmas 的受伤同乘乘客 Nicetas Salaan 获得了 P1,300 的报酬;并且他,被告因他在实现友好解决方面的服务而获得了 P200。投诉人承认他在被投诉人提交的文件(Exh. 2)上签名,其中他和他的儿媳同意,如果他们针对吉普车车主的案件得到友好解决,他们将获得不少于 P1,500 作为他们的满意宣称。本文件于 1961 年 12 月 1 日执行,并非旨在将本文件的当事人约束于吉普车所有人,而是将本案的被告作为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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