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示所有政府金融机构遵守和实施《投资激励法》第 10 条,并为此设立一个协调委员会[行政令第 10 号。 125]

相关行业:行政命令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68年06月01日
MOP, Bk 10, v.5, 245 [ 行政命令编号1968 年 6 月 1 日 125 日 ] 指示所有政府金融机构遵守和执行《投资激励法》第 10 条,并为此设立一个协调委员会 1. 现在或以后从事融资或投资业务的所有政府金融机构特此指示遵守和实施第 5186 号共和国法案第 10 条,也称为《投资激励法案》,即:“第 10 条。赠款政府贷款的优先权——政府金融机构,如菲律宾开发银行、菲律宾国家银行、政府服务保险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土地银行以及其他政府机构现在从事或今后可能从事融资或投资业务的,应当按照各自章程或适用的授权规定并在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法律,优先考虑提交的经济援助申请由先驱企业和其他注册企业提供的财务资助,无论是参股优先股、普通股或可转换优先股,还是贷款和担保,并应便利其处理和资金发放.但是,不得根据本节向非菲律宾国民的任何投资者或企业提供经济援助。 “上述金融机构应在其各自章程或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注册企业的资本出资,只要上述出资能够形成至少百分之六十的先驱或其他注册企业由菲律宾国民控制:条件是,上述金融机构的出资额应为菲律宾私人投资者不能出资的数额,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先驱者或其他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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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明政府对国内外投资的政策,并指示所有政府机构和机构、政府拥有或控制的公司和政府金融机构遵守菲律宾宪法和现行法律有关投资的规定。 21]指导 1995 年人口、环境与和平会议的召开,并成立国家执行委员会来计划和筹备会议[行政令第156]进一步修改行政命令编号。 246 日期为 1991 年 10 月 25 日,经修订,成立一个委员会,调查和确定与某些金融机构在与西屋的欺诈交易中的涉嫌非法行为或参与的所有事实和情况[行政令第 4 号。 256]修改行政命令编号。 246 日期为 1991 年 10 月 25 日,成立一个委员会,调查和确定与某些金融机构涉嫌非法行为或参与与西屋公司的欺诈交易有关的所有事实和情况[行政令第第254章]建立一个委员会来研究预算和财务报告的计算机化[行政命令第217]指导政府的所有部门、局、委员会、办公室和其他机构和工具,包括所有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以及政府拥有或控制的公司,以帮助确保第一个和后续投资优先事项的实施根据《投资激励法》[行政令第 NO. 122]要求政府各部门、局、办公室、机构和机构采取和实施人员轮岗和分配制度[行政令第272章]创建一个委员会来调查和确定与某些金融机构在与西屋公司的欺诈交易中涉嫌非法行为或参与的所有事实和情况[行政令第 20 号。 246]指示政府服务保险系统和社会保障系统遵守和执行《投资激励法》第 12 条的规定[行政令第124]成立总统委员会,研究和负责国家各种刑事机构的现代化和发展[行政命令第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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