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P, Bk 10, v.5, pt.2, 131 [ 行政命令编号316, December 06, 1971 ] 修改电信发展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能 根据 1968 年 6 月 18 日的第 130 号行政命令创建的电信发展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能,并根据日期为 139 和 224 号行政命令的修正1968 年 9 月 9 日和 1970 年 6 月 29 日,特此修订如下: 公共工程和电信部长 主席 国民经济委员会代表 副主席 公共服务委员会代表 委员 电信局局长 委员 局长, Communication-Electronics,AFP 会员代表 菲律宾国内运营商 会员代表 菲律宾国际运营商 会员 菲律宾通信商会官员 广播电视广播协会会员代表。成员 委员会应受公共工程和通信部长的行政监督和控制,公共工程和通信部长应为其有效运作提供足够的财政支持。董事会主席应任命一名执行董事及其行政和技术运作所需的人员。特此授权董事会: 1. 研究和规划运营电信服务的公共和私营部门的现有设施和发展计划的整合,从而确保国家的有序和经济发展。 2. 根据《公共服务法》第 13 和 16 (b) 条,就符合 CCIT(国际电信咨询委员会)关于适当协调服务的建议的技术和操作标准的有效规则和法规向公共服务委员会提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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