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P, Bk 10, v.5, pt.2, 427 [ 行政命令编号473,1983 年 12 月 17 日] 确认指定政府公司顾问办公室为 CEPOC INDUSTRIES, INC. 的受托人 鉴于,随着 CEPOC Industries, Inc. 的公司存在于 1976 年 1 月 6 日到期,董事会1976 年 1 月 6 日至 1979 年 1 月 5 日,其董事受本署指示,结束公司事务,其期间延长至 1981 年 7 月 5 日;鉴于,尽管延长的清算期已过,但 CEPOC Industries, Inc. 的某些账款和应付义务仍未清偿;鉴于,CEPOC Industries, Inc. 董事会于 1981 年 7 月 3 日通过了第 27-81 和 28-81 号决议,经菲律宾总统批准,任命菲律宾开发银行 (DBP) ,或在拒绝任命的情况下,政府公司法律顾问办公室作为受托人继续对 CEPOC Industries, Inc. 提起或针对 CEPOC Industries, Inc. 的诉讼和索赔进行起诉或辩护,并收取到期账款并支付 CEPOC Industries 应付的义务, 公司;鉴于,DBP 拒绝了任命,现在根据上述决议,委托政府公司法律顾问办公室担任 CEPOC Industries, Inc. 的受托人;鉴于,除非本办公室确认任命政府公司法律顾问办公室为受托人,否则上述应付 CEPOC Industries, Inc. 的账款无法收回,应付债务也无法支付;鉴于,作为 CEPOC Industries, Inc. 的法定法律顾问,政府公司法律顾问办公室熟悉公司账目的情况;因此,现在,凭借宪法赋予我的权力,我在此确认任命政府公司法律顾问办公室为 CEPOC Industries, Inc. 清算的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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