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停先生。 NARCISO T. ATIENZA 离开办公室一 (1) 个月,但没有支付奎松市的助理市财政费用[行政命令编号。 41]

相关行业:行政命令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87年10月19日
MOP, Bk 11, v.5, 128 [ 行政命令编号1987 年 10 月 19 日 41 日] 暂停 MR. NARCISO T. ATIENZA 离开办公室一 (1) 个月,但没有支付奎松市的助理市财政费用奎松市的 Atienza,因在当时的黎刹初审法院第四分庭的谋杀案中,在起诉题为“人民诉 Danilo Mendoza y Hernandez 等人”的第 Q-8517 号刑事案件中玩忽职守(奎松市),起因于 1967 年在奎松市杀害 Federico Gatdula。被告是分配给当时的黎刹初审法院(奎松市)第四分庭的审判财政。他的一项任务包括起诉丹尼洛·门多萨 (Danilo Mendoza) 于 1967 年 10 月 5 日在奎松市杀害 Federico Gatdula 的第 Q-8517 号刑事案件。1972 年 3 月 13 日,该案被定为开庭审理。听证会因辩护律师的动议而被推迟,辩护律师要求在收到速记笔录后的 10 天期限内对证据提出异议。其间,该案原定于1972年4月21日开庭审理,因辩护律师生病,又重新定于1972年5月15日开庭。 5 月 15 日的听证会重新设置为 1972 年 6 月 5 日,但在后一天,听证会在公开法庭上被命令重新设置为 6 月 30 日,“以便给辩护律师足够的时间准备审判。...
暂停先生。 NARCISO T. ATIENZA 离开办公室一 (1) 个月,但没有支付奎松市的助理市财政费用[行政命令编号。 41]pdf预览版
暂停先生。 NARCISO T. ATIENZA 离开办公室一 (1) 个月,但没有支付奎松市的助理市财政费用[行政命令编号。 41]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