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P, Bk 11, v.5, 68 [ 行政命令编号1987 年 4 月 6 日 21 日 ] 重述颁发总统任命的准则 总统应在下列总统任命上签字: (1) 根据宪法任命总统的官员; (二)司长、副部长、副部长; (三)大使、部长和领事; (四)武装部队旗官;上校(和海军上尉); (五)与上述一、二、三、四项所列职级相当的官员。上述各部门或办公室负责人推荐并经总统批准的总统任命可由执行秘书或副执行秘书签署,并代表“总统授权”。 4 月 6 日在马尼拉市完成,在我们的主年,1987 年。 (Sgd.) CORAZON C. AQUINO 菲律宾总统 总统:(Sgd.) JOKER P. ARROYO 执行秘书 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重申发布总统任命的指导方针[行政令第21]pdf预览版重申发布总统任命的指导方针[行政令第21]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