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促进经济发展(速度)社会契约的实施机制[行政令第82]

相关行业:行政命令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3年09月14日
澳门币,Bk 12 Pt。 1, v.5, 221 [ 行政命令编号82, 1993 年 9 月 14 日] 建立促进经济发展(速度)社会契约的实施机制 鉴于《宪法》第 17 条第 XIII 条规定,“人民及其组织有权有效和合理地参与社会、政治和经济决策层级不应被删减”;鉴于,政府承认私营部门有权就涉及和影响其部门的事项进行咨询和参与决策;鉴于,在 1993 年 8 月 20 日在马尼拉酒店举行的立法-行政经济峰会和 1993 年 9 月 2 日在马拉干鄢举行的多部门前峰会期间商定,政府和私营部门之间的协商机制应制度化;鉴于,已就《社会契约》的实施建立了协商机制:多部门协商工作组,根据 1993 年 9 月 8 日的第 79 号行政命令,“以监督协商论坛就在人民经济峰会”;行政和立法部门同意设立行政-立法联合筹备委员会,根据 1993 年 7 月 29 日第 70 号行政命令成立,以监督和监督《社会契约》的执行;鉴于,政府和私营部门在 1993 年 9 月 8 日在菲律宾国际会议中心举行的多部门人民经济峰会期间批准的《赋权经济发展社会公约》规定设立一个由立法行政发展咨询委员会 (LEDAC) 和主要私营部门代表;鉴于,有必要通过明确监督委员会、筹备委员会和多部门协商工作组的作用、职责和关系,建立社会契约的实施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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